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霸州市總部經濟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區、辦),市直有關部門:
《霸州市總部經濟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試行)》已經市委2022年第35次常委會、市政府八屆二十四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霸州市總部經濟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吸引各類總部經濟在我市聚集發展,引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總部企業,加快打造開放型經濟高地,全面提升經濟發展質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企業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合理、科學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三條 本政策適用于在本市內進行工商注冊,新設立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的集團總部、區域型總部及其他總部類型企業和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中來自下屬企業的比例不低于30%,或者至少具有以下一項職能:運營中心、銷售中心、結算中心、采購中心、研發中心等。
第三章 獎勵政策
第四條 自建或購買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租用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標準,連續補助3年。最高補助面積:①綜合性總部不超過1000平方米;②職能型總部不超過500平方米。若實際租賃價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辦公用房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辦公用房補貼資金只能用于總部企業購置、建設或租用辦公用房。企業自建或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10年內不得轉讓,由于企業破產、解散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退回政府補助款項。
第五條 對新引進的征地建廠的實體投資型企業總部(分支機構),自與企業簽訂的協議約定或相關部門批復的項目竣工投產之日起五年內,市財政每年按企業產生的年度本級財政貢獻予以資金獎勵:①對本級財政年貢獻1000萬元以下的,按60%獎勵給企業;②對本級財政年貢獻1000萬元(含)—1億元的,按70%獎勵給企業;③對本級財政年貢獻1億元(含)以上的,按80%獎勵給企業。
第六條 對新引進的無需征地建廠的總部或銷售公司等結算型職能機構,自注冊之日起,市財政每月按企業產生的本級財政貢獻60%予以資金獎勵。年終時,市財政以企業當年產生的本級財政貢獻對應的獎勵比例進行結算并予以差額補齊。①對本級財政年貢獻1000萬元以下的,按60%獎勵給企業;②對本級財政年貢獻1000萬元(含)—1億元的,按70%獎勵給企業;③對本級財政年貢獻1億元(含)以上的,按80%獎勵給企業。
第四章 引薦人獎勵政策
第七條 設立全市招商引資獎勵基金,實行市場化招商引資獎勵機制。對引薦符合以上條件的征地建廠的實體投資型企業總部(分支機構)根據《霸州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試行)》第五條進行獎勵,對新引進的無需征地建廠的管理結算型企業總部(分支機構)的引薦人,根據企業自注冊之日起一年內產生的本級財政貢獻10%予以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具體獎勵程序按《霸州市招商引資項目引薦人獎勵辦法(試行)》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八條 符合享受本政策項目的基本要求的受獎勵者可向項目所在鄉鎮政府或園區管委會提交落實、兌現優惠政策的申請,鄉鎮政府或園區管委會聯合市發改局、市自規局、市稅務局等相關部門對涉項內容進行審核,初審后報市政府研究審定。相關獎勵在市政府確認申報項目確實達到享受本政策的相關要求后予以兌現。
第九條 本政策規定的優惠政策如與霸州市其他優惠鼓勵政策屬于同類型的,堅持從高從優原則,不重復享受。同一企業獎勵累計總體不超過當年企業對本市本級財政貢獻。
第十條 本政策由市招商促進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
相關政策解讀: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霸州市總部經濟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試行)》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