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霸州市工業企業突出貢獻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區、辦)、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霸州市工業企業突出貢獻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八屆市委第十八次常委會議、八屆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霸州市工業企業突出貢獻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以振興實體經濟為導向,鼓勵扶持本市工業企業做優做大做強,引導企業實施綠色化改造和智能化轉型,加大技術改造投入,推進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本市注冊的工業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且經濟效益良好,綜合實力強,技術有優勢,發展潛力大,經營狀況良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突出貢獻為本級財政貢獻。申報突出貢獻獎勵工業企業需滿足上年度累計本級財政貢獻凈增長額100萬元(含)以上。
第二章 專項資金設立及用途
第四條 自2023年起,由市政府設立工業企業突出貢獻獎勵專項資金。2022年,由市科技和工信局負責制定項目管理辦法、考核驗收方案以及總結獎懲方案,市財政局負責制定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 工業企業突出貢獻獎勵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工業企業本級財政貢獻獎勵及有技改投資工業企業的本級財政貢獻獎勵。
第三章 專項資金獎勵標準
第六條 對納稅年度滿三年以上的突出貢獻工業企業,按照上年度累計本級財政貢獻凈增長額分級進行獎勵。凈增長額1000萬以下的企業,每滿100萬元獎勵60萬元;凈增長額1000萬(含)—1億元的企業,每滿100萬元獎勵70萬元;凈增長額1億元(含)以上的企業,每滿100萬元獎勵80萬元。
對納稅年度三年以下的突出貢獻工業企業按照上年度累計本級財政貢獻凈增長額分級獎勵標準分別下浮10%。
第七條 對有技術改造項目投資納入國家投資聯網直報平臺的工業企業,按照上年度累計本級財政貢獻凈增長額分級獎勵標準分別上浮10%。
第八條 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工業企業不重復獎勵,按照最高額度予以獎勵。與我市簽訂“一事一議”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或享受我市其他本級財政貢獻獎勵政策的企業不同時享受本獎勵。
第九條 對新引進的無需征地建廠的管理結算型企業總部(分支機構),自注冊之日起,市財政每年按企業產生的年度本級財政貢獻予以資金獎勵:
1.對本級財政年貢獻1000萬元以下的,按60%獎勵給企業;
2.對本級財政年貢獻1000萬元(含)—1億元的,按70%獎勵給企業;
3.對本級財政年貢獻1億元(含)以上的,按80%獎勵給企業。
第四章 突出貢獻獎勵的申請
第十條 突出貢獻獎勵申報時間為當年期滿,次年的1月15日至3月15日。
第十一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工業企業填報《霸州市工業企業納稅突出貢獻獎勵專項資金申請表》(以下簡稱資金申請表,詳見附件),同時提供兩個年度完稅證明和技改投資項目相關資料,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進行申請。
第五章 突出貢獻獎勵資金的認定方式
第十二條 市科技和工信局負責提供上年度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投資情況表,并對企業申報的資金申請表技改投資情況出具審核認定意見。
第十三條 市稅務局負責將上年度凈納稅額100萬元(含)以上的工業企業名單及凈納稅額增長情況、分稅種凈納稅情況蓋章后提供給科技和工信局;同時對企業申報的資金申請表中納稅情況出具審核認定意見。
第六章 資金撥付程序
第十四條 市科技和工信局負責復核資金申請表信息及相關資料并留檔,確定核算獎勵企業名單和資金額度,形成報告上報市政府,根據市政府研究確定并正式批復的獎勵企業名單及額度,按程序申請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做好資金預留保障,并根據市政府批復及相關資料按程序做好資金撥付工作。
第七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申請獎勵資金,應如實報送有關材料。若發現有編制虛假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將追回相應獎勵資金,并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資金申請部門及企業收到資金后,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列入相關科目,規范核算。
第十八條 市科技和工信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負責對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和工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二年。